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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旅游局发布2018年元旦旅游消费警示

来源:      发布时间:2017-12-28      浏览次数:       打印本页

    元旦将至,岁末年关进入旅游出行旺季,一些商家诱导客人消费,导致游客上当受骗,为此,市旅游局特向广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:

    一、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,警惕违规转(拼)团

    根据选择的出行目的地,确定所签合同(《团队出境旅游合同》、《团队国内旅游合同》、《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》的种类,签订旅游合同时,要明确旅游线路、行程、景点、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、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、双方的权利义务、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,并索要和妥善保存发票。合同、旅游行程单、发票或收据都是重要证据,日后一旦发生纠纷,可作为凭证。转团和拼团是旅行社业务中的常见现象。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,转团的前提是必须征得游客的同意;发生服务质量问题,先与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协调解决。

    二、选择品质游,拒绝“不合理低价游”

    所谓“不合理低价游”是指地接旅行社在接待游客团队时,分文不赚只收成本,甚至低于成本价接待。在“零团费”旅游活动中,客源地组团社不付给目的地地接社任何费用,只负责输送客源。在这种模式下,地接社的接待成本、企业利润、所需税金、导服费用等全部来自于导游所交的“高额人头费”和旅游服务供应商的“签单”回佣;地接导游以引导游客购物和参加自费活动为主,地接社和导游的“回扣”项目较多。所谓“羊毛出在羊身上”,企业不会做亏本生意,游客表面上看似少交团费,实则旅游费用比正常品质游还要贵。

    三、文明旅游,理性维权意义大

    如遇旅行社不执行旅游合同或有违约情节时,如改变住宿酒店星级、降低用餐标准、增加购物或自费项目等,游客要将其违约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如实记录,以便今后向旅游局投诉。反之,旅游者的协议变更,如暂时离团、自愿放弃项目等也应事先通报旅行社。旅游局提醒广大游客,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或旅游纠纷时,旅游者切不可采取拒绝登机、登车、登船等过激行为,人为扩大事态或纠纷,致使旅游活动不能顺利进行。当发生纠纷时:

    1、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;

    2、不要把旅行社过错发展为双方过错;

    3、完成行程后,旅游者可通过向旅游局、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,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。当发生旅游纠纷游客可拨打市旅游局投诉电话0375-2884444进行投诉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,旅游投诉具有时效性,投诉时效为合同结束后90天内,超过90天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将无权受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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